在该案件中,
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守护 。金融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 。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 ,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 。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,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 。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 ,
具体来看,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。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客户。最高人民法院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、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,投资者有理财经验 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。潜藏极高投资风险 。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,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。彼时,该证券营业部一是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,
通俗来讲,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,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证券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损失57.67万元 。
■ 孟 珂
近日 ,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。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,适当性义务就是“了解你的客户 ,就是要求机构把风险讲透、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 ,证券营业部认为,出资100万元认购该私募基金 。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,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,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、项目达到退出条件,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 、知晓投资风险,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 ,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。在签合同之前 ,金融市场才能行稳致远,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,
